第四十五条

有效

省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机制,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推动落实平安建设工作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

县级以上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在实施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群众安全感和平安工作满意度调查。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