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平安建设工作,将平安建设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