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平安建设机制,完善防范内部安全风险责任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及时掌握本单位职工心理健康情况,对本单位职工开展社会安全责任教育。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