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第三章 社会风险防控第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本系统社会风险防控协同制度,明确各类社会风险防控协同的职责分工,完善社会风险防控协同的信息共享与协调机制,加强社会风险防控协同的培训、演练,及时优化社会风险防控措施。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