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风险隐患治理,建立健全处置机制,及时消除社会风险隐患。社会风险引发突发事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应急响应。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