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第三章 社会风险防控第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风险隐患治理,建立健全处置机制,及时消除社会风险隐患。社会风险引发突发事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应急响应。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