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第三章 社会风险防控第十六条有效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对可能存在的社会风险进行研判,划分风险等级,并建立健全应对机制。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