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民办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并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