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六章 民办学校的变更与终止第四十四条有效民办学校自行终止,应当提前六个月告知审批机关。经审批机关批准终止的民办学校,应当按有关规定对财产进行清算。财产清算应当首先支付应退学生学费、杂费、其他费用和所欠缴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其次返还举办者投入,剩余部分由审批机关统筹安排,用于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