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六章 民办学校的变更与终止第四十一条有效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由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提出申请,根据合并后的办学性质和层次,按照有关审批管理权限,报相关审批机关批准。民办学校分立、合并,要进行财务清算,并妥善安置原在校学生。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