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六章 民办学校的变更与终止第四十条有效民办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民办学校在审批机关批准区域内变更办学地址或者增设教学点的,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在批准区域外办学或者增设教学点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