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扶持第三十七条有效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有关制度,保证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民办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由举办者和民办学校依法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