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有关制度,保证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

民办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由举办者和民办学校依法予以保障。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