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四章 民办学校的财产和财务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交财务会计报告和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