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为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发展,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集体、个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应当随着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逐步提高。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