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民办学校举办的学习期限不满一年的教学班,按学习期限收费;举办一年以上的教学班,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预收费用。

学生因正当理由转学、退学的,民办学校应当按有关规定退还费用。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