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四章 民办学校的财产和财务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民办学校举办的学习期限不满一年的教学班,按学习期限收费;举办一年以上的教学班,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预收费用。学生因正当理由转学、退学的,民办学校应当按有关规定退还费用。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