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民办学校在设立和存续期间,可以设立风险保证金,用于民办学校发生意外事故和民办学校终止后善后事宜的处理。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