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四章 民办学校的财产和财务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民办学校在设立和存续期间,可以设立风险保证金,用于民办学校发生意外事故和民办学校终止后善后事宜的处理。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