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民办学校可以根据核算的办学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属学历教育的,报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属非学历教育的,由民办学校自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报审批机关和物价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