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民办学校出资人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办法和数额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