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四章 民办学校的财产和财务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民办学校出资人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办法和数额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