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实施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学生,完成学业经考试合格的,国家承认其学历。实施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学生,完成学业,由所在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业证书,并注明所学课程和考试成绩。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