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民办学校的教学和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实施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学生,完成学业经考试合格的,国家承认其学历。实施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学生,完成学业,由所在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业证书,并注明所学课程和考试成绩。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