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民办学校的教学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民办学校刻制印章,应当持《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出具的证明和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刻制的印章报审批机关和公安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