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民办学校刻制印章,应当持《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出具的证明和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刻制的印章报审批机关和公安机关备案。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