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民办学校的教学和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民办学校招收港、澳、台及国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