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学校招收港、澳、台及国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