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第十二条有效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民办学校的审批级别、教育类别、办学层次及办学范围相适应。(一)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称为学校;(二)实施非学历教育的称为学校或者培训中心,称学校的应当在学校前加补习、专修、进修、培训等字样;(三)实施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称为职业培训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或者培训中心;(四)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称为幼儿(稚)园。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