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第十一条有效自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技术等级考试等国家考试机构,不得举办或者批准举办与其考试业务相关的民办学校。承担职业资格、技术等级考试任务的民办学校,不得举办与其主考业务相关的教学活动。审核、审批机关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举办与其业务相关的民办学校。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