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技术等级考试等国家考试机构,不得举办或者批准举办与其考试业务相关的民办学校。

承担职业资格、技术等级考试任务的民办学校,不得举办与其主考业务相关的教学活动。

审核、审批机关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举办与其业务相关的民办学校。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