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第十条有效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并予以公告。民办学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机关凭民办学校提交的登记申请书、《办学许可证》、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民办学校章程,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