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政府举办的中小学、幼儿园,建设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列入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从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实际可用资金中分别提取百分之二十作为中小学、幼儿园建设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专户储存,全额用于中小学、幼儿园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或者捐资建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