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十条有效现有中小学、幼儿园用地面积未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在城市建设改造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的需要统筹预留学校用地。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