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九条有效中小学、幼儿园的生均用地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区开发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中学生均用地不低于20平方米,小学生均用地不低于15平方米,幼儿园生均用地不低于13平方米;(二)旧城区改造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中学生均用地不低于15平方米,小学生均用地不低于12平方米,幼儿园生均用地不低于10平方米;(三)职业中学和寄宿制学校应当根据需要适当提高生均用地标准。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