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