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