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