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