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