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计划生育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