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计划生育服务第三十一条有效本市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的健康水平。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