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其父母可以按照本市规定领取特别扶助金。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联系帮扶。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