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一万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