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规划与管理第十一条有效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奖惩。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