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规划与管理第十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出生和死亡、人口迁移等人口变动和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工作。本市各级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