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Chapter 2 人口规划与管理Article 11In force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奖惩。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6, 2021Article 1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