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药品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统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