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五天陪护父母假,陪护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延长产假、护理假、育儿假和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的期限。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改为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障金。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