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五天陪护父母假,陪护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延长产假、护理假、育儿假和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的期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改为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障金。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