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保障第二十七条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或者夫妻一方亡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数发给。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