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或者夫妻一方亡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数发给。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