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已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领取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