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七条有效对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登记服务的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