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员,具体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