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员,具体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