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协助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