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综合管理第十一条有效省、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协助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