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综合管理第十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基层社会事务工作的重要内容,落实人员具体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并落实人员具体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