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章 消防组织和灭火救援第四十九条有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装备,增强灭火救援能力,并实行二十四小时值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当熟悉辖区内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布和重大危险源等基本情况,开展实地、联合演练和防火检查,提高演练的针对性和消防队的实战能力。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志愿消防队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技能训练,提高火灾扑救和防火检查能力。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