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配备并及时更新必要的消防装备和器材,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建立后,应当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