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章 消防组织和灭火救援第四十七条有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人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有职业荣誉、生活待遇、社会优待等职业保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